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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人证言怎么写 证据三性是什么呢

2020年12月18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以扎实的专业知识为基础,以严格的服务制度为保障,以良好的社会关系为通道,以娴熟的职业技能为手段,竭诚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民事证人证言怎么写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根据自身的感知对案件的情况向法院作出陈述。由于各种的诉讼案件都发生在社会上,案件一旦发生了就会被人们感知,所以借用证人证言查清案件收到法律的重视,证人证言也是世界上各个国家运用在民事诉讼上最为广泛的证据形式。那么,民事证人证言应该要怎么写呢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住址。

此外,证人须知如下:

一、所有知晓案情的单位及个人,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相关单位负责人应该对要作证的证人予以支持。但是,如果某人没有办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那么,他就不具备成为证人的资格。需要被证实的案件与某人的智力状况、年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就可以做证人。

二、当事人提出申请,希望证人出庭作证的,应该于举证期限满十日之前申请并且需要得到人民法院的认可。如果人民法院批准当事人的申请,应该要在开庭审理之前就同志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并且提前告知证人要根据事实作证和作伪证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证人因作证所指出的相关费用应该有提供证人的那方的当事人先支付、由败诉方的当事人承担。

三、证人需要出庭作证并且接受当事人质询。如果证人有困难无法出庭,经人民法院批准后可提交书面证言、试听资料或使用双向试听传输技术作证。如果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的两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时有出庭陈述证言的话,那么久可以视为有出庭作证。有困难无法出庭的证人包括:

1、因年迈、体弱、行动不方便而无法出庭作证的,可视为有困难无法出庭的证人;

2、从事特殊职业而无法离开岗位的,可视为有困难无法出庭的证人;

3、交通不便、路途极为遥远而难以出庭的,可视为有困难无法出庭的证人;

4、因受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出庭的,可视为有困难无法出庭的证人;

5、由于其他特殊原因而无法出庭的,可视为有困难无法出庭的证人。

四、证人在出庭作证的时候应该要客观地陈述自身感知到的事实。如果证人是聋哑人的话,可以采用其他的表达方式作证。

五、证人作证的时候,不可以使用带有评论性、猜测性或推断性的语言进行作证。

六、当事人和审判人员都可以对证人进行质询。当事人和审判人员在询问证人的时候,其他的证人不得在场。

七、证人不可以旁听审理。

八、如果人民法院觉得有必要的话,可以让证人对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相关规定的条款并签字,证明内容包括:描述事实的经过、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结果。应该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只写证人自身听到和看到的事实,不可以写推论,而且用词应该简练、明确。

最后,由证人签字或盖章并且写清楚年、月、日。

证据三性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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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怎样的证据,要想被法院采纳就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三性。法律工作者都很了解,但是可能好多非专业人员都不知道证据三性是什么。证据的三性看似简单,但是却推动民事诉讼程序的发展。下面就和一起看看证据的三性吧。

一、证据三性是什么

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1、客观真实性,这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能证明案件真实**的、不依赖于主观意识而存在的客观事实。这一客观事实只能发生在诉讼主体进行民事、经济活动中,发生在诉讼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过程中,是当时作用于他人感官而被看到、听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记忆中的,或作用于周围的环境、物品引起物件的变化而留下的痕迹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种符号记载下来,甚至成为视听资料等等。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最基本的特征。

2、证据的关联性,这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不仅是一种客观存在,而且它必须是与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从而能够说明案件事实。正因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单独或与其他事实一道证明保证案件真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为证据的事实与要证明的事实没有联系,即使它是真实的,也不能作为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

3、证据的合法性,这是指证据必须由当事人按照法定程序提供,或由法定机关、法定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调查、收集和审查。也就是说,诉讼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主动调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按照法定程序提供、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另外,证据的合法性还包括证据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对某些法律行为的成立,法律规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该项法律行为就不能成立。

二、证据合法性审查判断方法

证据合法性,是指证据形式及证据收集主体、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对证据的采信须经法定审查程序。证据合法性主要解决证据资格即证据能力问题。

对证据合法性审查主要侧重形式方面要求,其依据系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具体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证据载体是否合法,证据表现形式是否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刑事证据有下列七种:

物证、书证,

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鉴定结论,

勘验、检查笔录,

视听资料。如果“证据”不符合上述七种表现形式,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采信,如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实质上其应属证人证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具证人资格,即使该证明具有单位盖章,如果没有自然人签字,亦不符合证人证言的法定形式,不能作为证人证言采用,其又不符合其他六种证据表现形式,故其不具证据能力,应排除在诉讼之外。

二是审查取证主体是否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是否合法。关于取证主体,侦查、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应有二人以上,讯问人与记录人为一人,则违背主体方面要求,导致侦查结果无效或削弱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侦查实验应当经侦查机关负责人的签字,扣押邮件、电报须经相关侦查、检察机关负责人的批准;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传讯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关于时间的限制要求等,就证据类型而言,一般有如下审查重点

诉讼的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其次就是有关联的,除此之外一定要合法,三者缺一不可。失去真实的证据缺乏说服力,没有关联也会缺乏逻辑,不利益案件的审理,不合法根本也不会被采纳。如果还有疑问,不妨咨询在线律师,获得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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