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13781271663
辩护与代理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拘传程序

2020年12月26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传。

  拘传的主要程序是:

  1、填写,并报负责人审批。

  办案人员根据办案情况,认为需要采用拘传措施的,应首先填写,然后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负责人审批。

  2、拘传的执行。

  拘传应当由两人以上的执行人员执行。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3、拘传的次数与时间。

  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4、拘传的地点。

  根据公安部第60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第35条规定,拘传的地点,应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如果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

  5、拘传的结果。

  公、检、法机关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到案后,应当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根据案件的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依法应当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可以采用其他相应的强制措施;认为不宜适用其他强制措施的,应立即释放,不得变相扣押。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执行拘传的条件的全部内容。拘传是公安部门一个十分重要的权利,它可以极大程度的帮助公安部门更好的破案。如果你还有更多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文章来源: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李鉴春 [河南]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3781271663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qgzdxsals.cn/news/view.asp?id=998411120866 [复制链接]
Copyright@2024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