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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后能否告知亲属案情?审查起诉发现职务犯罪怎么处理?

2022年7月7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李鉴春,周口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律师会见后能否告知亲属案情?

部分可以告知,涉及案情秘密的不可以告知。

律师会见后应当将会见情况、涉嫌罪名、主要犯罪事实告知家属,但涉及案情秘密的不可以告知。

不能告诉案情不代表着可以不告诉委托人案件进展;

按照正当程序,案件每进展一步都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例如案件在哪个阶段、何时应当进入下一个阶段、何时开庭等等。

通常情况下,委托人委托律师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后会与委托人进行沟通,但仅限于必要事项,并非所有案情必须告知委托人,而且部分案情在侦查期间可能因案情需要保密的,是不能告知委托人的。

但是侦查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侦查结束后公诉阶段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有关证据。

刑事案件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不同阶段律师会见起到的作用不同。

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有:

1.可以了解到最真实的案情。

2.通过会见直接给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3.通过会见可以了解到侦查机关掌握了哪些证据并最终确定调查取证的重点。

4.向侦查机关提出法律意见书。

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有:

1.询问案件事实,听取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和辩解。对犯罪嫌疑人所述和《起诉意见书》所述事实有出入的,辩护律师要询问清楚,即使是细节上的出入。

2.核对有关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的材料和意见,询问犯罪嫌疑人有无新的人证、物证和证据线索。

3.告知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权利义务。如,在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对其讯问时,其自己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自我辩护的权利,要求重新鉴定的权利,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申诉的权利等。

4.询问案件有关情况。询问其已被羁押的期限、办案人员对其是否有刑讯逼供、变相拘禁等违行为、随案有无被扣押、冻结的财产等等。

在审判阶段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作用主要有:

1.律师在会见被告人之前已详细审阅过全部案卷,总结案件的疑点、难点,找到辩护的关键所在,然后再带着策略去找自己的当事人。

2.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进一步根据阅卷情况与被告人进行彻底沟通,核对案件事实,对全案不符合逻辑的环节进行有效过滤。

3.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交待,以征求其意见。

4.向被告人详细告知庭审过程。

5.向被告人传授庭审技巧。

6.向被告人传授如何有效的自我辩护。

7.再次询问和核对有关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的材料和意见。

8.再次询问被告人有无新的证据和证据线索。

9.询问被告人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意见。

10.如果被告人确实没有犯罪,鼓励其勇敢翻供,不要怕被定上个“认罪态度不好的罪名”。

11.给被告人以其他法律帮助。

审查起诉发现职务犯罪怎么处理?

一、审查起诉发现职务犯罪怎么处理

审查起诉发现职务犯罪可能需要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不管此时的职务犯罪是漏罪还是新罪,如果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检察院也可以对公安局移送的罪行和检察院发现的遗漏罪行一并直接起诉。

法律依据:

1、《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四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二、职务犯罪都有哪些

1、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已有职权,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对公务活动的规章规范,依照《刑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包括《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

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

3)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

4)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1)利用职务之便;

2)滥用职权;

3)严重不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职务犯罪的种类还是比较多的,在审查起诉阶段若是发现了职务犯罪,但不确定罪名的,需要将案件退回给之前的公安机关,并要求再次侦查。任何在单位就职的职员,都有可能是职务犯罪的主体,此种犯罪行为,主要侵犯的是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若犯罪的主体是公职人员,那么可能会被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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