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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 刑事审判的程序是什么啊?

2020年12月22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

  一旦案件是走刑事诉讼的,其流程相对的时间比较长,因为许多刑事的承担都是需要证据跟相关程序才判决的,如果刑事审判简易了,又能及时化解公民之间的矛盾,也能提高办案效率。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接下来由详细为您介绍!

  一、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

  1、庭前审查问题

  刑诉法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是指宣告刑,而不是指法定刑。对;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实际存在二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同意。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应在起诉时书面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而不能象适用普通程序那样不移送卷宗,只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及证据目录,否则,法院无法进行审查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另一方面,法院对检察院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经对主要证据复印件和证据目录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刑诉法第174条第1项规定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应书面建议检察院适用简易程序。因为这时法官审查案件仅仅是凭感性的,卷宗材料不全面,如果检察院同意并移送全案卷宗和证据,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否则,必须适用普通程序。

  2、公诉案件的审判阶段

  有人认为,刑诉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法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刑事案件,不必开庭审理,可以直接判决。这是对刑诉法立法原意的曲解。

  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诉讼权利已经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但其他权利不能因此也受到剥夺,如申请回避权、辩护权、最后陈述权、上诉权等,而被告人要行使这些权利,只有通过开庭审理才能得到保护,切不可因程序简化而对被告人依法应享有的权利予以限制甚至剥夺。

  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作了下列简化:

  审判组织的简化。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审判前准备工作的简化。即给被告送达起诉书及副本的时间不受10天的限制,告知被告人、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证人等开庭时间,也不受3天的限制。即可用传票和通知书,也可以用电话或其他形式,记录在卷即可。独任审判员应当讯问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意见,是否自愿认罪,并告知有关法律规定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辩护。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简化。证人、鉴定人可以不出庭,至于辩护人是否出庭可由辩护人自行决定,不出庭的也可以将辩护词在开庭前交给法院。

  法庭调查的简化。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这里所说的不受本章第一节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应理解为简易程序可以省略法庭调查程序,即公诉人可以不讯问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辩护人到庭作证或宣读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公诉人不出庭的公诉案件,控辩双方不得就犯罪事实进行辩论等。但是应当指出,简易程序中仍然保留或部分保留了法庭审理中的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二个阶段。

  根据刑诉法第176条、第17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经审判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或者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并应当在判决宣告前听取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

  审判期限缩短。刑诉法第178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这是结合我国审判实践经验所作的规定。比普通程序中的审限一个半月大大缩短了,但又不能过短,否则难以保证诉讼程序的完成。将案件由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计算。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1、对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人民法院对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可能判处免予刑事处分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三、刑事诉讼中简易程序的特点

  1、只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第一审程序。

  2、简易程序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必须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

  4、简易程序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中被告人自愿认罪,并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是为您整理的关于刑事审判的简易程序的内容,由此可知,与普通程序相比,简易程序审判组织、审判前准备工作、证人鉴定人出庭、法庭调查以及审判期限相对都简化了。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网站发布法律咨询。

刑事审判的程序是什么啊?

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

第三编 审 判

第一章 审判组织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至七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一百四十八条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第一百四十九条 合议庭开庭审理并且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第二章 第一审程序

第一节 公诉案件

第一百五十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第一百五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在必要的时候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判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但是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席法庭。

第一百五十四条 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起诉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公诉人可以讯问被告人。

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人员可以讯间被告人。

第一百五十六条 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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