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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诉案件中能否追加被告人 刑事自诉案件提起反诉应具备的条件

2022年6月22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李鉴春,周口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自诉案件中能否追加被告人

  在自诉人王某指控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王某所受的轻伤害是李某及李妻二人共同所为。王某原以为只是李某个人所为,遂申请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对于能否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能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但王某可以先撤诉然后再一并起诉李某与李妻。理由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追加共同被告人的法律依据,王某先撤诉然后再一并起诉,有利于案件的顺利处理。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能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王某也不能在撤回对李某的指控后,再一并起诉李某与李妻,只能另案起诉李妻。理由为,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追加共同被告人的法律依据,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既然该案事实已经查清,就不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况,若王某在撤回对李某的指控后,自然就不能以同一事实再起诉李某,所以只能另案起诉李妻。第三种意见认为可以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虽然第二种意见现实可行,但是在本案中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更符合设置刑事自诉程序的目的和价值。首先,法律之所以把控诉权交给受害人本人行使,并赋予当事人自行和解的权利,是因为刑事自诉案件多发生在亲属、邻里之间,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低。多数自诉人也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态度去解决矛盾的。如果只能再另案起诉李妻,将造成李某与王某两家因同一件事件连续打两起官司,这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其次,允许追加李妻为共同被告人,有利于在一个案件中解决双方的矛盾,避免不必要的节外生枝,更能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事自诉案件提起反诉应具备的条件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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