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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信微信可以当作证据材料吗 证人未出庭作证法院不采信是否合法?

2020年11月1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短信微信可以当作证据材料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确了说明了电子数据是法定的证据类型。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的说明了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都属于视听资料,而电子数据一般就是指通过一些电子设备传播邮件、数据或者是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等的过程中在电子介质中存储的信息。而微信和短信上的信息也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在着,它是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的内容。

微信和短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材料的,但是需要满足下面的几种情况:

第一,微信和短信作为证据必须保证微信和短信的内容要是客观、真实和可靠的, 客观、真实就是指诉讼的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相,是一种客观事实,而不是来自个人的主观猜想。微信和短信的聊天记录应该是当事人在日常活动中自然形成的,内容可以被对方知晓的,并且还可以复制呈现的。

第二,微信和短信的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材料还需要和案件事实有关联。所谓关联,就是说证据不仅仅是事实的客观存在,还需要和案件的事实有逻辑上的相关性,可以从逻辑上推断出来,从而能够说明案件的事实情况。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的内容肯定是要和事件的本身相关,不是一些无关的东西。

第三,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还必须是合法的。就是说证据是来自于当事人的主动提供,或者是当事人、律师或者法定机关按照法律的相关程序合法的调查和收集来的。微信和短信聊天记录作为一种很新的证据材料,当然和其他普通的证据收集有所区别。不论是当事人主动提供的,还是来自于人民法院的主动收集,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微信和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就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网上聊天作为一种目前和流行的交流方式,在微信和短信上会留下人类活动和交流的信息。作为一种证据材料的存在必然是未来的一种趋势。

证人未出庭作证法院不采信是否合法?

一、证人未出庭作证法院不采信是否合法

证人未出庭作证法院不采信是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只要知道案件情况的,就可以作为证人。

基本要求

1、证明的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健康状况相适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3条,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

2、证人能够客观陈述亲身感知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7条规定,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用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作证的形式

书面证言或视听资料或双向视听传播技术手段 《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6条对“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作了具体规定,是指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以上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二、出庭作证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涉及证人出庭作证具体操作程序的规定有3条。具体程序是: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10日前提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人民法院准许的,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承担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证人出庭后、作证前,审判人员要告知其作证的权利和义务;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在当代社会关于证人出庭作证的话,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而且在庭上的所有的发言必须是真实有效的,当然有一些自然方面的,或者是交通方面的原因导致不能够出庭,也可以通过书面的方式来提出证人证言,这样法院也能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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