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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经侦、刑侦部门警务公开

2020年10月20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上海,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拘留一般多少天?

  一、公安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提请检察院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检察院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捕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是三十七天;


  二、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三、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再延长二个月;


  四、在公安阶段的时间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五、案件由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写出起诉意见书及案卷、证据移送到检察院,即审查起诉阶段。这个阶段一般是一个月,重大复杂的可延长半个月;


  六、检察院审查后认可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以两次为限。补充侦查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的期限;


  七、刑事拘留后需要根据法院审理决定是否判刑,检察院的公诉科审查完成后,写出公诉书,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即: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会达到五个月。


  八、最后是到法院。审理是二审终审制,一审是在法院受理后一个月内开庭审判并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九、 如果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可以上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也可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十、二审的审判时限跟一审的审限是一样的,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如果是边远地区案件 、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十一、如果没有上诉、抗诉,一般是一个月至一个半月,最长是二个半月,如果有二审,一般是二至三个月,最长五个月;


  十二、如果有法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检察院的情况,时间还会延长;


  十三、一个刑事案件,如果不复杂,案情简单,会在五至六个月审理结束,如果复杂,又多次退回,那审限最长会在二年左右;


  十四、在实践中,超期羁押的现象是很多很普遍的,如果碰到有超期羁押的种情况,应当及时聘请律师代为申诉,申请取保候审等,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利;


  十五、在法院宣判后,用被判刑期减去已经在看守所内被羁期的时间,如果少于一年,那剩下的刑期要在看守所中服刑,在看守所中一般是不会减刑的。如果高于一年,就会在一段时间后按剩余刑期的长短被送到不同的监狱去服刑;


  十六、在监狱内服刑,符合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条件的可以申请减刑、假释、保外就医。


  为您整理关于刑事拘留的天数的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请咨询我们在线的专业律师!





经侦、刑侦部门警务公开


  一、受案


县公安局经侦、刑侦部门,对于被害人控告、知情人检举、群众扭送或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都应当接受,不得推委、拒绝。接受案件时,应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


案件接受后,应立即审查报案内容,确定是否属于管辖范围。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应填写,根据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进行立案前的调查工作。案前调查可以采用查询、询问证人等方法,除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对不属管辖范围的案件,要及时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对不属本部门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门。


二、立案


经过案前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及时填写,报请负责人批准立案;对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在七日内将不立案的理由通知控告人或移送单位;检察机关和上级公安机关通知立案的,应当立案。


三、侦查和强制措施


经侦、刑侦部门在侦查过程中,根据需要采取各种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其中,特殊情况执行以下具体规定:


1、跨辖区办案的必须取得当地公安机关配合,办案单位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和扣押物品、冻结款项,不得以传唤、拘传为名将被拘传人带离当地。


2、对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提请逮捕的,应当书面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许可;对乡镇的人大代表采取以上强制措施的,应在执行后立即报告其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先行执行拘留的时候,发现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委会报告。在依法执行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中,发现被执行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应当暂缓执行,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已执行的,应当立即解除,并报告原决定或者批准机关。


3、对政协委员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给该委员所属的政协组织。对政协委员执行拘留、逮捕前,应当向其所属的政协组织通报情况。


4、对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拘留等措施时,应报省公安厅批准。对犯罪嫌疑人呈请批准逮捕的,应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将批捕情况及时报告省公安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同时,经省公安厅批准,可依法扣留其护照。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或执行拘留、逮捕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外事途径通知该外国人所属国家的驻华使馆、领事馆。当事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以不通知,但应当由本人提出书面声明。需对外国人变更强制措施或作释放处理的,应报省公安厅批准。


5、对港澳台人员采取强制措施、单行扣留护照或其他证件的,由市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并在24小时内报告省公安厅。


四、破案和销案


经侦查,对符合破案条件的应当制作破案报告,报县局负责人批准;对符合撤销案件条件的,应当制作销案报告,报负责人批准。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五、侦查终结


经侦查,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并取得确实、充分的证据,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的案件,应当及时结案,并制作结案报告,报负责人批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处理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六、侦查阶段办案期限


1、留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最长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传唤和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从执行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所在单位。


3、被拘留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次日起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4、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界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部分重大复杂案件、犯罪集团案件、流窜犯罪案件,经省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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