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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关于反诉的性质

2020年10月24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上海,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法庭开庭审理案件的正常活动和秩序。法庭,是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诉讼案件的场所,既包括专门用于审理案件的正规固定场所,如审判庭等,也包括非正规的临时审理案件的场所,如巡回法庭在案发地临时开庭的场所;既包括设在室内的开庭场所,也包括设在室外的开庭场所,如公审所使用的场庭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且对诉讼参与人的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带来极大的威胁和损害。对这种行为适用刑事制裁,实属必要。


  第161条第2款规定:;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严重扰乱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101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第49为人进行喧哗、吵闹,或者众多人对法庭进行冲击,或者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殴打,所有这些行为都严重地干扰法庭秩序,妨害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有的甚至造成审判活动中止无法继续进行,造成人员人身伤害,使人民法院的尊严和法律的严肃性受到严重的侵害,影响甚烈,危害甚深。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行为人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1、从犯罪时间看,犯罪行为只能发生在法庭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审理即从宣布开庭时起到宣布闭庭止,包括开庭预备发生在法庭内的,不构成本罪。


  3、从犯罪行为来看,须是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所谓聚众,是指聚集、纠合3人以上的多人,所谓哄闹,是指在法庭上或法庭周围进行起哄


  喧哗、吵闹、搅乱、喧闹、指责、诽谤、辱骂、播放噪音等活动,以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所谓冲击,主要是指未经允许、不听劝阻,强行闯入法庭;向法庭投掷石块、泥土、污秽物品;在法庭上殴打当事人及证人、鉴定人、辩护人、翻译人等诉讼参与人;砸毁、破坏门窗、桌椅、话筒、音响等设备、设施等等带有暴力色彩秩序造成严重扰乱,也不能以本罪论处。


  4、从犯罪的结果看,必须是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才构成扰乱法庭秩序罪。严重扰乱法庭秩序,主要包括下面情况:出于卑鄙恶劣的个人动机、目的,如打击报复、泄愤、侮辱等;纠集多人进行哄闹、冲击法庭的;不听劝阻、制止,多次干扰法庭秩序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如造成法庭设施的损坏或司法工作人员人身、精神损害或导致法庭秩序混乱、法庭审理被迫中断、案件无法继续正常审理等后果;其他干扰法庭秩序的行为,造成法庭审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产生严重的不良社会影扰,向法庭内投掷石块,或在法庭附近拦截有关正准备参加诉讼的人进行侮辱、殴打、围攻等。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实施该行为,对结果的发生持希望或信任的态度。







关于反诉的性质

  关于反诉的性质,争论较大,主要观点有;特殊形式答辩说; 、;特殊形式反驳说; 、;特殊形式辩驳说; 、;辩护方法说; 、;攻击方法说; 和;特殊之诉说;等六种,笔者赞同第六种;特殊之诉说;。这是因为,特殊形式;答辩说;、;反驳说;、;辩驳说;、;辩护方法;和;攻击方法说;,其错误的前提,在于没有搞懂反诉的内涵,错误的症结,在于混淆了反诉与反驳、辩护的区别。


  笔者认为,反诉的性质在于它是一种;特殊的独立之诉;。这种;特殊性;,一方面表现为,反诉具有;独立性;,这可从以下四点得到证明:


  反诉是被告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


  本诉的原告不因反诉的提起丧失本诉原告的资格,本诉的被告也不因反诉的提起丧失本诉被告的资格,本诉的原告、被告和反诉的原告、被告互不影响;


  被告提起反诉,必须具有提起诉讼的权利,并要按起诉的要求向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实际上是特殊形式的起诉;


  反诉是在本诉经法院受理后提出的,是同本诉相对的,如果反诉提出在先,则该反诉就是本诉;


  即使没有本诉的存在,被告也可以另外单独的启动新的诉讼程序;


  不论原告提出的本诉是哪一种,被告可以提出任何形式的反诉,比如对原告提出的请求确认之诉,被告可以提出请求确认的、变更的或给付的反诉;


  反诉提起后不因本诉的自愿撤回或被法院驳回而失去效力,同样,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以上都是反诉;独立性;的体现。但另一方面,反诉的独立性又是相对的,不是完全的,反诉对本诉有一定的依赖性,反诉必须以本诉的提起为前提,如果本诉尚未提起,就不存在提起反诉问题。因此,反诉的性质,只能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相对独立性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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