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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民事抗诉制度比较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

2022年6月22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李鉴春,周口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民事抗诉制度比较

  一、审级不同


  刑事案件抗诉分为两种,上诉程序的抗诉是;下抗上审;,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是;同抗同审;。


  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即下抗上审。


  刑事诉讼法第20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即同抗同审。


  而民事抗诉没有上诉程序的抗诉,均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属上抗下审,即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抗诉法定要件、条件后,只能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是否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下级人民检察院不能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直接提出抗诉。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进行再审,也可以裁定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司法实践中,裁定指令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比较多,即通常所说的;上抗下审;。和刑事抗诉的;同抗同审;意义不同。


  二、抗诉理由和依据不同


  刑事抗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错误;或;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可依职权进行抗诉。而民事抗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抗诉的期间不同


  刑事案件的下抗上审法定期间为;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同抗同审法律没有期间限制,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法院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就有权提起抗诉。


  而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抗诉期间虽无法律明确规定和限制,但根据有关解释与规定及司法实践,应理解为;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不变期间内提起。;


  四、执行效力不同


  刑事抗诉引发的再审,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86条规定;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而民事抗诉引发的再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即刑事抗诉不停止执行,而民事抗诉必须中止执行。


  五、职责不同


  刑事抗诉,检察机关无论是在一审、二审或再审程序中,无论是作为公诉人还是抗诉人,还是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角色都是与被告人相对应、对立的,检察人员在刑事诉讼中与被告人不能进行;交易;。


  民事案件抗诉形成再审,是鉴于法律授权检察机关,有事后监督的职能。检察机关的抗诉只是启动再审程序,在庭审中的作用仅表现为一种再审的提起。在庭审开始后宣读抗诉书即可,再审焦点的确定和再审主张事实、证据的提供均应由当事人负责,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和平等的诉讼权利。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民事裁判结果与之没有利害关系,甚至不涉及对其工作的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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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内容

  所谓公诉案件,亦即刑事公诉案件,是指由各级检察机关依照法律相关规定,代表国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根据第150条和的有关规定,庭前审查应当审查下列内容:


  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


  3.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


  4.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


  5.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主要证据"包括:起诉书中涉及的第42条规定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同种类多个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如果某一种类证据中只有一个证据,该证据即为主要证据;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防卫过当等证据;


  6.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


  7.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


  8.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9.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10.有无第15条第2至第6项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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