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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检查的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 

2020年10月18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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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身检查的规定

  第一款 是关于人身检查目的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人身检查的目的是: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以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被害人、 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主要是指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体表特征,如相貌、皮肤颜色、特殊痕迹、机体有无缺损等;伤害情况,实践中检查人身伤害情况多是对被 害人进行的。主要是指伤害的位置、程度、伤势形态等;生理状态主要是指有无生理缺陷,如智力发育情况,各种生理机能等。通过人身检查,确定上述问题,有利 于查明案件性质、犯罪手段、方法、工具及犯罪情节,这对认定犯罪事实,查明犯罪人,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款 是关于强制检查的规定。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人体检查遭到拒绝时,侦查人员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一般情况下,侦查人员应当首先问明原因,向 其讲明检查的目的、意义,让其接受检查。这样有利于犯罪嫌疑人配合检查,保证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但犯罪嫌疑人经教育仍拒绝检查的,侦查人员应当采取强制 手段进行检查。本款规定的;必要的时候;是指不进行强制检查,人身检查的任务无法完成,侦查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时候。如经教育,犯罪嫌疑人仍不接受检查 的,犯罪嫌疑人精神失常等情况。


  第三款是关于对妇女进行人身检查的特殊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对妇女的人身进行检查,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妇女的特殊保护。其意义主要有两点:1.有利于保护被害妇女或者女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2.防止不必要的误解,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执行本 条规定,应当注意两点:1.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或者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不得有侮辱人格或其他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 为。2.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不得使用强制手段。如果被害人不愿检查,侦查人员应当耐心地说服教育,必要的时候,应当请其家属配合,作好被害人的思想工 作。为保证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查前,侦查人员应当熟悉已有的案件材料,明确检查部位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律手续。





讯问犯罪嫌疑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的一种侦查行为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方法如下: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 2.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 对于已经被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拘留或者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或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 。 3.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 4.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入笔录 。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 。讯问犯罪嫌疑人,严禁刑讯逼供,也不准诱供﹑骗供﹑指名问供 。对于实行刑讯逼供的人,犯罪嫌疑人有权提出控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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