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13781271663
刑事证据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出现言词证据不一致纠纷该怎么处理?民事证据的三性是什么?

2021年12月5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李鉴春,周口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为人和蔼可亲,容易沟通,办案风格亲切耐心,致力于通过良好的沟通为每一个当事人提供优秀的法律服务,做好实事,帮人排忧解难。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案认真负责,具有较强的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一贯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出现言词证据不一致纠纷该怎么处理?

在中国社会中,只有法律能够保障公民的权益,在法律中有很多条例,都是针对不同的案件制定出来的,在我国的刑事证据法中有着不同的作用,但是目前在言辞证据不一致中还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就会导致伪证、冤假错案的发生,本文中将对言辞证据不一致进行详细分析。

  什么是言词证据

  1、言辞证据的分类

  根据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这种证据分类分别称之为人证和物证出现言辞证据不一致的处理方法

  1、严格审查言词证据的形式,找出程序违法之处。

  要做好笔录工作,在制作笔录的时候存在当事人声称的“暴力”、“胁迫”、欺骗等情形,但是笔录本身固定下来的证据制作过程,是侦查人员程序违法的“铁证”。审查的内容包括:讯问持续的时间、讯问的地点、侦查人员的数量、讯问过程中是否有威胁和引诱、笔录涂改之处有无加盖当事人指膜等等。

  2、注意研究笔录制作之时的环境和背景。案件的当事人一般都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丰富的社会经验。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当事人既然决定承 认或者说出对自己不利的虚假事实,必然有一个思想斗争、利弊权衡的过程。从辩护人的角度来说,结合当时的环境和背景,认真研究当事人复杂的思想斗争过程,是非常必要的。

  在我国司法体制不断的改革下,在言辞证据不一致的案件中还在不断的改进,保证对事实有追求客观的意识,并且对发现事实更加重视,虽然在言词证据不一致中的存在许多问题,但是随着法律体制不断的改进,会更加的完善,如果对言词证据不一致了解还不是清楚可以通过法律咨询获取更详细的了解。

声明:该内容系网结合政策法规整理发布,若内容有误或涉及侵权请点击意见反馈提交问题,我们将按规定核实后及时处理。

民事证据的三性是什么?

不管是哪一类型的诉讼中,其中必然会涉及到证据,这就是人们常说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虽然证据都需要满足三性,但针对不同的证据三性的内容可能还不一样。今天我们一起看看民事证据的三性具体都包括了什么内容,下面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真实性

真实性是指一份证据本身形成过程是客观真实的,不是出具证据的一方有意伪造的,同时其中的内容是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有时,一份证据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伪造的,但其中的内容却是不能客观反映待证事实的,同样不具有真实性,即真实性包括形式上的真实和实质上的真实两个方面,两者出现不一致时,形式上的真实必须服从实质上的真实,质证时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否则,该证据就不具有真实性。例如:一份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但该合同双方所指的标的物是不一致的,如甲方要买100吨米,乙方表示出售100水泥,虽然这份合同是双方所签,具有形式上的真实,但内容不是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份证据本身的形成过程虽然是客观真实的,不是伪造的,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但因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而不具有实质上的真实性,不能证明双方就买卖100吨大米达成合意这一待证事实。因此,该份证据是不具有真实性的。

二、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是指:

该证据符合证据的法定形式,民事诉讼证据有七种法定形式,凡不符合这七种法定形式的都不具有合法性;

该证据符合形式上的要件。譬如,一份单位所签合同,必须盖有单位印章,一份单位证明必须具有单位印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名,证人必须具有作证能力和证人资格等。

证据的来源合法,包括出具证据的主体是否适格,取证程序是否合法等。

主要表现在:出具证据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职责,譬如,一份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某某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因出具该证据的主体没有认定某某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的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再譬如,一份没有相应鉴定资质的单位出具的鉴定书,因出具该鉴定书的单位没有相应的鉴定资质而不具有合法性。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所收集的证据,因取证程序不合法而不具有合法性。各种不同的证据具有不同的法定形式、形式上的要件、合法来源,在庭审时质证应注意。

三、关联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联系。笔者认为依据联系的紧密程度,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庭审时,有些当事人对证据质证时讲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其实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应该讲该证据与举证一方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关联性。每一个案件,都有需要证明的待证事实,待证事实因案件而异甚至因案件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只有一方所举证据来证明不属于本案应证明的待证事实,才可以讲,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例如,一个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果卖方为原告,原告的诉讼诉求要得到法院支持的话,必须对如下待证事实提供证据:

原告具有本案合格的诉讼主体;

双方于某年某月某日就某标的物达成买卖协议。

原告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被告已经按合同约定到付款期限。需要说明的是同一份证据可以证明不同的待证事实,几份不同的证据可以证明同一待证事实。

那么这样的证据一般就是不会被采纳的,则证据就无法有效的证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可能不小心损害到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当事人最好委托专业的律师来帮助进行收集证据。


Copyright@2024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