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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自己远离洗钱活动 互联网支付洗钱流程和特点是什么

2021年1月13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如何保护自己远离洗钱活动

  1、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系列后果:   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



  1、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可能会产生系列后果:


   他人借用您的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可能协助他人完成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


   可能成为他人金融诈骗活动的替罪羊


   您的诚信状况受到合理怀疑


   因他人的不正当行为而致使自己的名誉受损


  2、 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金融账户不仅是您进行金融交易的工具,也是国家进行反洗钱资金监测和经济犯罪案件调查的重要途径。贪官、毒贩、恐怖分子以及所有的罪犯都可能利用您的账户,以您良好的声誉做掩护,通过您的账户进行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因此不出租出借账户既是对您的权利保护,也是守法公民应尽的义务。


  3、 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通过各种方式提现是犯罪分子最常用的犯罪手法之一。有人受朋友之托或受利益诱惑,使用自己的个人账户或公司的账户为他人提取现金,逃避监管部门的监测,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也有人通过自己的账户为他人提现进行诈骗或携款潜逃。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请您切记,账户将忠实记录每个人的金融交易活动,请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4、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只会弄巧成拙


  即使金融机构将您的交易作为大额交易报告给有关部门,法律也确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确保您的财富信息不会为第三方所知悉,同时被报告大额交易并不代表有关部门怀疑您资金的合法性或交易的正当性,有关部门不会仅凭交易金额就断定洗钱活动的存在。如果您为避免大额交易报告而刻意拆分交易,既可能引发反洗钱资金监测人员的合理怀疑,又可能增加您的交易费用,降低您金融交易的效率。


  5、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为客户提供融资、资产管理、财富增值和保值等服务。金融机构接受监管和履行反洗钱义务是对其客户和自身负责。非法金融机构逃避监管,为犯罪分子和恐怖势力提供资金支持、转移资金、清洗;黑钱;,成为社会公害。


  一个为您频繁;通融;、违规经营的金融机构可能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让犯罪的黑手伸进了您的账户。您能放心让他们打理您的血汗钱吗一个为毒贩清洗毒资、为贪官转移资产、为恐怖分子提供融资的非法金融机构。能为您提供诚信服务吗因此,一定要选择安全可靠、严格履行反洗钱义务的金融机构。







互联网支付洗钱流程和特点是什么

一、互联网支付洗钱的流程和特点


由于洗钱包含三个阶段,即置入、培植与融合,因而利用互联网支付洗钱也经历这三个阶段。首先,在置入阶段,犯罪分子可能会开立网上支付匿名账户,或者利用他人的身份信息开立网上支付账户,然后将犯罪资金注入这些账户内;或者使用现金、现金券、电子货币或者他人的互联网支付账户等匿名资金来源向开立的互联网支付账户中注资,从而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入合法的支付系统;或者将盗窃来的他人的电子资金用来购买游戏币、游戏装备等虚拟财物,然后通过互联网支付销赃等。其次,在培植阶段,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支付的快捷性、跨国性,将犯罪资金在不同账户之间迂回转移,同时尽量避免因交易金额较大或交易可疑而被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商上报,使其逐渐与合法资金相融合,逐渐模糊其来源、性质及其与犯罪分子的关系。最后,犯罪资金与合法资金完全融合,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支付系统将其用于购买贵金属、高价值物品、证券或房地产等,或者将其转换成可以自由使用的合法资金并予以提现,实现对犯罪资金的彻底清洗。当然,这三个阶段有时会同时发生或者重叠,难以区分。从上述洗钱流程不难看出利用互联网支付洗钱具有隐蔽性、成本低、快捷性、国际性、复杂性等特点。




二、预防利用互联网支付洗钱的法律路径


为了达到清洗犯罪收益、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犯罪分子总是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在洗钱的不同阶段所具有的不同风险灵活运用各种方法进行洗钱,这些方法可以归并为不同的模式。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将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洗钱分为三种模式:利用第三方为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提供资金;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的非面对面性质洗钱;与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或其雇员共谋洗钱。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已经制定了规制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洗钱犯罪的专门的法律法规,包括《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其中,中国人民银行于2012年4月制定的《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取代了之前制定的《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中国人民银行甚至于2012年1月发布了《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以防范包括洗钱在内的支付风险,但是该管理办法至今尚未正式生效。因此,目前我国专门规制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洗钱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为了有效地防范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洗钱的风险,有必要结合互联网支付系统的洗钱风险、洗钱模式以及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建议,对该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


对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的非面对面性质洗钱的预防


为了防止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的非面对面性质洗钱,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关于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识别与验证义务的规定。尽管《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第10条、11条、12条、13条、14条、23条、24条对网络支付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做出规定,但是并不完善。首先,第13条未能防止洗钱者在未开立支付账户的情况下通过分解交易金额洗钱。根据第13条,允许未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办理支付义务,而且不仅不要求在单笔资金收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下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下时登记本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核对信息的真实性,更未规定当日累计资金收付金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时登记本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核对信息的真实性,不足以防止洗钱者通过拆分交易、分解交易金额以达到逃避身份基本信息登记的目的。因此,为了防止洗钱者在未开立支付账户的情况下通过分解交易金额逃避身份信息登记,建议将第13条修改为“网络支付机构在向未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办理支付业务时,如单笔资金收付金额或当日累计资金收付金额人民币1万元以上或外币等值1000美元以上的,应在办理业务前要求客户登记本人的姓名、有限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和有限期限,并通过合理手段核对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


其次,未对代替第三方开立支付账户时的客户身份识别与验证义务做出规定。尽管第11条对为客户开立网络支付账户时的客户身份识别与验证义务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代替第三方开立网络支付账户时,需要获得第三方的同意,并对代理人与第三方的身份进行识别,登记他们的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事实上,正如上文所述,利用第三方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资而洗钱,是利用互联网支付系统洗钱的三大类型之一。而且犯罪分子也经常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的非面对面性,利用盗来的身份或虚假的身份开立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用来作为清洗非法所得的中间账户,一旦非法资金转移到了这些账户,犯罪分子或其同伙就会从自动取款机上将其取走,或者将其用于购物犯罪分子还可以利用盗来的身份或虚假的身份开立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同时进行犯罪活动和洗钱。因此,有必要在第11条后面增加1款作为第4款:“网络支付机构为代理人之外的第三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识别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身份,登记其身份基本信息,通过合理手段核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并确保获得第三人的同意。”


对利用第三方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资而洗钱的预防


为了防止利用第三方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资而洗钱,进一步降低互联网支付方式的风险,要根据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入资金的方式规定不同的反洗钱义务。《管理办法》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入资金方式的多样性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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