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91113137
王洋,济南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王洋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一、什么是洗钱
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洗钱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行为。比如,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购买有价证券、转移资金等。
二、;黑钱;主要来自哪些犯罪活动
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
三、洗钱的危害有哪些
1、洗钱活动严重危害经济的健康发展,助长和滋生腐败,败坏社会风气,腐蚀国家肌体,导致社会不公平。
2、洗钱活动造成资金流动的无规律性,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
3、洗钱活动损害合法经济体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微观竟争环境,损害市场机制的有效动作和公平竟争。
4、洗钱活动破坏金融机构稳健经营的基础,加大了金融机构的法律和运营风险。
5、洗钱活动与恐怖活动相结合,还会危害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并对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形成巨大威胁。
四、公民如何反洗钱
1、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行客户身份识别;
2、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
3、不要出租出借自己的账户;
4、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
5、为规避监管标准拆分交易只会弄巧成拙;
6、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
7、支持国家反洗钱工作也是保护自己的利益;
8、勇于举报反洗钱活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互联网支付的洗钱风险
互联网支付可能被用于洗钱已引起作为世界上最重要的反洗钱国际组织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的注意。中国于2007年加入了该组织。该组织主张采用以风险为本的方法,制定、实施预防洗钱的法律法规。其于2012年修订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建议》确立了全球预防洗钱犯罪包括网络洗钱犯罪的标准。根据其第1条建议,国家应识别、评估和理解其所面临的洗钱风险,并采用风险为本的方法确保其预防或减缓洗钱风险的措施与识别出的风险相适应。特别是第15条建议明确要求国家和金融机构识别和评估与新产品开发和新商业做法的发展以及新技术或发展中技术的使用有关的洗钱风险。
互联网支付的洗钱法律防范
对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的非面对面性质洗钱的预防
为了防止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的非面对面性质洗钱,笔者认为,应该进一步明确《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的内容,进一步完善关于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识别与验证义务的规定。尽管《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管理办法》第10条、11条、12条、13条、14条、23条、24条对网络支付机构的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做出规定,但是并不完善。首先,第13条未能防止洗钱者在未开立支付账户的情况下通过分解交易金额洗钱。
对利用第三方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资而洗钱的预防
为了防止利用第三方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资而洗钱,进一步降低互联网支付方式的风险,要根据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入资金的方式规定不同的反洗钱义务。《管理办法》并未对此做出规定。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入资金方式的多样性可能会使第三方共犯随心所欲地向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注入资金,也可能被犯罪分子用来欺骗第三方帮助为其互联网支付服务账户提供资金。
对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者或其代理机构洗钱的预防
为了防止利用互联网支付服务提供者或其代理机构洗钱,除了要慎重选择具有良好声誉与健全有效的反洗钱机制的代理机构,还有必要对服务提供者与境内外代理机构的职责进行规定。尽管《管理办法》第8条对支付机构与境外机构建立代理业务关系时充分收集有关信息、评估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措施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规定,并要求以书面协议明确本机构与境外机构在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方面的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