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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三审终审+死刑缓期+执行复核”制的合理性

2020年12月2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刑事案件死刑复核程序的特点

  核心导语:在死刑的复核程序中,需要注意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其特点的表现,满足这些表现的出现,那么才可能出现主要的一个适用问题,复核中的特点需要如何凸显呢下文与您一起探讨,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死刑复核程序是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进行复查核准所遵循的一种特别审判程序。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法所规定的诸刑种中最严厉的一种,称为极刑。我国法律一方面把死刑作为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另一方面又强调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


  因此,除在实体法中规定了死刑不适用于未成年人、怀孕妇女等限制性要求外,还在程序法中对判处死刑的案件规定了一项特别的审查核准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报请对死刑有核准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核准应遵守的步骤、方式和方法,它是一种特别的程序。 任务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死刑复核程序的任务是,由享有复核权的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的死刑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进行全面审查,依法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


  因此,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司法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程序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


  一般的刑事案件,大致经过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执行程序,这是普通程序。此外,对于判处死刑的案件,还要经过专门的复核核准程序;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发现确有错误时,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纠正,这些是特殊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尤以其独特的审判对象和核准权的专属性等特征既区别于普通程序,又不同于其他特殊程序。具体而言具有以下特点: 特点审理对象


  特定这一程序只适用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只有死刑案件才需要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没有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无需经过这一程序。这种审理对象的特定性使死刑复核程序既不同于普通审判程序——一审和二审程序,也不同于另一种特殊审判程序——审判监督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一般刑事案件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后,判决就发生法律效力。而死刑案件除经过第一审、第二审程序以外,还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只有经过复核并核准的死刑判决才发生法律效力。


  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两审终审制的一种例外。 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死刑复核程序的进行一般是在死刑判决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之前。相比较而言,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理时间是在起诉之后,二审判决之前;审判监督程序则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权进行死刑复核的机关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而其他审判程序与此不同:一审案件任何级别的法院均可审判;二审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再审案件原审以及原审以上的法院均可审判。




“三审终审+死刑缓期+执行复核”制的合理性

  核心内容:实行;三审终审+死刑缓期+执行复核;制能够克服死刑复核制度的弊端,保证死刑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有效控制死刑的适用。那么这种制度的提出与及应用是有着怎么样的合理性呢主要的关系问题需要如何和谐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其合理性具体在于:


  1.实行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符合诉讼审级制度改革的趋势,更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我国的三大诉讼法都规定了两审终审制。


  统常的观点认为现行两审终审制符合中国国情,便于人民群众进行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行使审判权。但笔者认为两审终审制存在弊端,需加以改造。两审终审制与我国的级别管辖制度结合在一起,造成了我国民事诉讼中终审法院级别较低的情况,其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其一,终审法院的审判水平相对较低,致使第一审不公正的裁判难以通过上诉审得以纠正;其二,第一审人民法院与第二审人民法院之间经常的业务联络,不可避免地致使两级法院之间情感上的亲近,上级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有可能从感情出发,先入为主地轻信原审人民法院的处理,而对于某些非原则性的错误容易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其三,终审法院所在地靠近案发地,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各种联系,使诉讼难以避免诸多人情因素,影响司法的公正性;其四,终审法院级别较低是地方保护主义形成和难以克服的重要原因;其五,在适用法律方面,因终审法院级别较低,常常因地而异,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总之,终审法院级别较低的状况能够引发诸多弊端,最终导致诉讼不公正。这正是两审终审制的缺陷所在。


  其解决的方法就在于对两审终审制进行发行,变绝对的两审终审制为有限的三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比两审终审制更能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但与诉讼经济的原则不符,两审终审制则正好相反,二者各有长短,一方之长恰为另一方之短。基于此,实行三审终审制的西方各国一般都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克服多审级带来的弊端。这种处理方式反映了各国审级立法的智慧与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诉讼公正的价值目标被首要位置,即使以更多的人力、财物和时间作为代价,也必须充分保障诉讼的公正性。第三审程序设置的必要性是无可置疑的。三审终审制使初审法院与终审法院之间保持一定的距离,使最初的审判者顾及后面的两个审级而谨慎从事,又使终审法院在诉讼中避免因审级之间距离太近所形成的法官之间的情感亲近之弊。三审终审制使终审法院的级别得以提高,使终审法院的专业水平容易得到保证,终审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千丝万缕的人情因素的干扰得到抑制,地方保护主义的顽症得以缓解,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也使较高级别的法院有更多的机会实际接触具体案件,保证其在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正确指导和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因此,我国应实行有限制的三审终审制。现在三大诉讼法的修订工作都已列入周口人大的立法规划,审级制度的改革也应涉及。笔者认为,即使民事诉讼法暂不实行三审终审制,刑事诉讼法也应实行;即使刑事诉讼法暂不普遍实行三审终审制,重大疑难案件尤其是死刑案件也很有率先实行的必要。这符合审级制度改革的大趋势。


  2.实行死刑判决自动上诉充分体现了对被告人生命权的尊重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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