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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能否提出回避申请?

2020年11月29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内或者当事人授予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实施诉讼行为,接受诉讼行为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实施诉讼代理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能由被代理人承担。


  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体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权利,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另一类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或与实体权利关系不密切的诉讼权利,如申请回避。


  对于前一类权利,由于与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密切,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对这类权利,需要被代理人特别授权。


  所谓特别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对涉及自己的实体权利的处分事项,专门、明确地授予诉讼代理人特定权限。在诉讼代理实务中,有的委托书只笼统地写上;代理诉讼;、;特别代理;、;全权代理;,这都是不正确的。


  对于后一类权利,由于不涉及被代理人实体权利的处分权限,因此无须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


  当事人如果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的代理权仅限于第一审或第二审程序,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后,能否再委托他人代为进行诉讼,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但由于诉讼代理关系是建立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的,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因此,在未经被代理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再委托诉讼代理人,即不能转委托。


  一般情况下,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出庭诉讼的,本人可以不出庭。但离婚案件除外。因为离婚案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双方是否已经具备解除婚姻关系的条件,因一此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出庭,以便法院正确判断,也便于法院进行调解。对此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在诉讼存续期间,被代理人可以变更代理权限,包括更换委托诉讼代理人,扩大和缩小授权范围。由于诉讼代理权的变更,关系着诉讼行为的效力和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被代理人变更诉讼代理权限的,应及时书面告知法院,并由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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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定代理人能否提出回避申请?

  问:


  我是一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的母亲,作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参加了此案的诉讼。诉讼中我了解到,审理本案的合议庭中的一名审判员与被告人有过私下往来,我担心他审理此案会有失公正,我是否可以申请回避我的申请能得到支持吗


  答:


  作为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你依法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该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另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回避的,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你认为审判员与被告人有过私下往来,你可以向法院申请这名审判员回避,即要求其不再参与本案的审理,但你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这名审判人员与被告人曾有过私下往来的证明材料。该审判员是否应当回避,由所在法院的院长决定。








文章来源: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李鉴春 [河南]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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