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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人阅卷有哪些法律规定?委托辩护人告知书

2020年11月25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辩护人阅卷有哪些法律规定?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本条是关于辩护人阅卷的规定。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周口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将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改为两条,在本条中对辩护人阅卷作了规定。


  本条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辩护人阅卷的权利作了规定:


  1、辩护人有权阅卷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即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有权阅卷。


  2、辩护人阅卷的具体方法包括查阅、摘抄、复制。


  3、辩护人阅卷的范围是本案的案卷材料。即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中的各种材料,包括其中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罪情节轻重的所有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


  4、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具体来说,其他辩护人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在审判阶段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对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作不同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且一般与本案无其他利害关系,而其他辩护人则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是否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需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案情和辩护人的情况决定。


  许可与否的标准,一般地讲主要是看案件的情况,对于案件中同案犯都已归案,证据清楚、确实,犯罪嫌疑人也供认不讳的,应当让其他辩护人行使上述权利。只有对于让辩护人阅卷可能造成串供或者其他妨碍诉讼的情况的,才有必要限制,但这种限制不是都一律禁止,也可以是推迟阅卷的时间。只要对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没有妨碍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予以许可。





委托辩护人告知书

  委托辩护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进行辩护。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同时,还赋予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帮助其进行辩护的权利。本文为大家提供了一份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


  委托辩护人告知书


  检


  委辩[  ]  号 ___________:


  我院已收到______________移送审查起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的案件材料,根据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告知你有权委托辩护人。 年  月  日


  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 委托辩护人告知书制作说明


  一、本文书依据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制作。为人民检察院在告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使用。


  二、本文书共三联,第一联统一保存备查,第二联附卷,第三联送达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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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律师:李鉴春 [河南]

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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