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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程序里应设立听证环节 死刑复核程序的结果有哪几种

2021年11月5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李鉴春,周口知名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死刑复核程序里应设立听证环节

复核程序里设立听证环节。

下放死刑复核权弊端很多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专家薛*麟教授认为,死刑复核的目的就在于慎杀、少杀,防止错杀,能够在诉讼中多一个程序就多一道把关,也就多一个发现错误的机会。下放死刑核准权的弊端显而易见。各地方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标准可能不同,容易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仍对危害国家安全、经济犯罪等类型的罪行有死刑核准权,这又使得这些犯罪与杀人、强奸等犯罪显得不平等。这些不平等会有损国家的法制统一。同时,由于死刑案件归属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高级人民法院是死刑案件的二审法院;而高级法院对部分案件同时享有死刑核准权。同一个法院不可能对同一个案件作出两个不同的决定。这样,死刑复核程序就形同虚设,死刑复核的初衷就难以达到。

死刑复核程序律师不能参与

曾为刘*庆税案作辩护的京城著名刑辩律师张*松告诉记者,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笼统简单,不具体,律师在目前没有法律依据介入死刑复核程序。实际办案时,也根本无法从正式途径了解死刑核准的具体操作。于是有些律师就钻空子,四处宣扬自己能打通关系,承揽“替人保命”的生意。有些诈骗案就是这样产生的。如果今后死刑核准程序不增加细化的内容,不对具体流程、参与人员等作出规定,真可能为暗箱操作提供便利,培养出一批“黑律师”来,甚至为司法腐败提供温床。

死刑复核应增加听证程序

中国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周*均既是刑事诉讼法专家又是刑事辩护律师。他告诉记者,自己就曾为死刑犯辩护过。在死刑复核程序里,律师不能介入。法官只是对案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由于复核死刑的法官与二审法官是一个法院的同事,受同一个审判委员会领导,死刑复核往往流于形式。而对于那些死刑犯来讲,就少了一道生命保障的关卡。周*均特意提到前不久媒体报道的“强奸犯伏法十年后真凶落网”一案。如果现在的这个嫌疑人果真是真凶,那么十年前就是错杀无辜。如果死刑核准程序真正发挥作用,这样的错案就会大大减少。

死刑复核程序的结果有哪几种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的裁定、判决,或者作出不予核准的裁定。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裁定予以核准。

原判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但具体认定的某一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不完全准确、规范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或者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原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哪些人不能适用死刑

死刑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并非只要触犯死罪的人都能被判处死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下面的犯罪主体不能被判处死刑:

1、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2、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审判时”应作扩大解释,即包括羁押期间时怀孕的情况;此外,“怀孕的妇女”也应扩大解释到包括流产在内。这是基于保护无辜胎儿和避免司法机关人员采用逼迫流产等审讯方法。

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法新增加的条款,基于人道主义考虑,对老人一般不适用死刑。但有一种例外,即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还是可以判处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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