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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 传唤与拘传有什么区别?

2021年5月18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侦查人员应出庭作证

 当前,在控辩式庭审过程中,被告人翻供、证人翻证等现象较为普遍。他们推翻自己在侦查期间所作的供述和证言的理由通常只有一条:在侦查期间,侦查人员实施诱供、诱证甚至刑讯逼供,迫使自己作出与事实不符的供述或证言。而这类理由大多纯属捏造。


  目前,由于侦查人员一般不出庭,没有机会及时向法庭说明侦查过程。于是,在法庭调查和辩论过程中,公诉人不得不采取建议延期审理等手段以补充调查,这样不仅使公诉人处于不利地位,也使侦查机关的形象受损。为此,笔者建议,当遇到以上情况,应允许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其作用有三:


  一、有利于及时查清犯罪。证人翻证、被告人翻供往往影响到犯罪事实的认定,特别是在;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更容易导致无法认定犯罪事实的后果。即便公诉人建议退回补充侦查,也势必加大侦查难度。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有利于及时向法庭说明侦查情况,使法庭能当庭查明犯罪事实,及时作出判决。


  二、有利于维护侦查机关的形象。在法庭上,如果证人翻证、被告人翻供,而又没有侦查人员的声音,势必给旁听群众和法官、律师等造成不良印象,长此以往,将会给侦查机关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这对侦查机关和侦查人员来讲,也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一些受众面较大的庭审中,这种不公平就显得尤为突出。


  三、有利于提高侦查水平。侦查人员以证人身份出庭,可以使他们对庭审有更直观的理解和认识,可以帮助他们提高侦查阶段的证据意识和取证水平,客观上提高侦查水平。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就侦查过程而言,侦查人员是当然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在指控犯罪过程中,允许侦查人员适时出庭作证,对及时打击犯罪,切实做到不枉不纵有着重要的意义。






传唤与拘传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如上所述,拘传出现在第六章强制措施的规定当中,是强制力最小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传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出现在第十二章侦查的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当中。


  2.强制力不同。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九条、第八条规定,对抗拒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传唤无强制力,不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根据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


  3.审批程序不同。根据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传唤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拘传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途径。虽然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传,但是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拘传之前须经传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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