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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 刑事证据收集的方法

2020年12月27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审查判断规则

  一、基本证据规格


  第一条毒品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时,应当注意收集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边民证等证据材料,准确查明被告人身份情况。


  第二条调取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应当附有被告人免冠照片。户籍证明未附被告人照片的,应当制作被告人亲属或者其他熟悉者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或者对被告人进行亲缘、指纹等鉴定。


  第三条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与其他证明材料相矛盾的,应当注意收集被告人出生证明文件,入学、入伍等登记表,人口普查登记,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必要时,进行骨龄鉴定,作为判断被告人年龄的参考。


  第四条被告人所持护照或港澳台通行证与其他证明材料相矛盾的,应当注意收集有关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出具的认证证明,或者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确认被告人是否我国公民等证明材料。


  第五条被告人可能患有精神病的,应当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其精神状况的证据。不能排除被告人有精神病合理怀疑的,应当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


  第六条对毒品犯罪的女性被告人,应当注意收集是否怀孕的证明材料;已怀孕的,应收集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检查结果证明。


  第七条被告人曾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或者有其他犯罪前科的,应当注意收集其前罪生效裁判文书;涉及累犯认定的,还应调取其刑满释放证明。


  第八条毒品犯罪的主体是单位时,应当注意收集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主管单位证明、派出机构设立文件,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职责证明以及单位其他成员的证言等证明材料。


  第九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的案件,应当注意收集国家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的许可证、有关单位对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和麻醉药品的来源、批号的证明及管理规定、特殊行业专营证、有关批文、授权书、职务任命书等证明材料,查明犯罪主体是否具有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权力和职能。


  第十条证明自然人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时,应当注意收集被告人实施毒品犯罪使用的电子邮件、通讯往来信息、网络聊天记录、网页信息发布等电子证据,传真、信函等书证,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共同犯罪案件,还应注意收集各共犯组织、策划、分工、实施方面的证据材料,查明毒品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等主观特征。


  第十一条证明单位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时,应当注意收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管和其他负责人员的供述,单位集体讨论记录、有关负责人签署的文件、单位的财物账目等书证及相关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查明犯罪行为是否由单位集体研究决定,或者由单位负责人或被授权的其他人员决定、同意,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等情况。


  第十二条对于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案件,应当注意收集被告人是否明知对方是走私、贩卖毒品犯罪分子的证据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案件,应当注意收集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出于牟利的证据材料。


  第十四条毒品案件的物证、书证,应当注意收集毒品实物及照片,交通、通讯、制毒设备、邮件、行李、夹带物、藏匿物等作案工具,货单、邮单、托运单、货物报关单、信件、支付凭证的交易明细等书证。


  采用拍照、录像、复印、制作副本等方式收集、调取物证、书证的,应当附有制作过程、时间、理由及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说明,由制作人和原物、原件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查获的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规定封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据以定案的物证毒品等违禁品不得销毁。


  第十五条毒品案件的证人证言,应当注意收集吸毒人员、受骗充当走私、制造、运输、交接、接应毒品工具的行为人、知情人、见证人、检举揭发人等证人证言。收集证人证言时,根据案件情况,对被告人制作辨认笔录。


  参与侦破毒品案件的侦查人员对执行职务目击的犯罪情况作证的,应当制作书面笔录。笔录应当附有侦查机关对陈述人身份的证明。


  第十六条毒品案件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注意查清以下内容:毒品犯罪预谋、动机、目的,共同作案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次数,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及毒品的真伪,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资金渠道、获利数额、赃款去向,上下线及同案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被告人的财产状况,以及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等。共同犯罪案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组织被告人相互辨认。


  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前,对被告人的全部犯罪事实综合制作完整的讯问笔录。讯问笔录,无论是有罪供述,还是无罪辩解,都应当全面、完整地随案移送。


  第十七条被告人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应当注意收集检举材料、侦查机关受理和查证结果等方面的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毒品案件的检验鉴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毒品成分和含量鉴定、制毒物品鉴定、毒品原植物鉴定、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幼苗鉴定、文检鉴定、指纹鉴定、被告人是否吸食毒品以及被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吸毒的被害人和被容留吸毒的人员是否吸食毒品等检验鉴定。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毒品案件,除了对毒品作出成分鉴定外,还应当作出含量鉴定。


  第十九条被告人采取人货分离方式实施毒品犯罪的,应当注意收集、提取毒品包装物或相关物品上的指纹,与被告人的指纹进行比对鉴定。


  被告人体内藏毒经X光透视发现的,应当调取X光摄片;无X光摄片的,应当制作透视情况记录或者调取加盖县级以上医院印章的检验单;被告人体内排出毒品的,应当制作指认笔录。


  第二十条检验毒品数量时,应当扣除包装物和容器的重量。毒品称量、提取检材应当与被告人、见证人当面进行。称量、提取检材的过程,应当制作笔录,并拍照或录像。


  第二十一条一案查获多件包装的毒品疑似物时,毒品成分、含量的鉴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多件包装的毒品疑似物少于10件的,应逐件抽样鉴定;


  同一批次的多件包装毒品疑似物为10-100件的,按照公安部授权使用的抽样鉴定方法,随机对其中10件内的样品取样鉴定;不同批次或者包装内毒品经目测明显不同的,应逐件抽样鉴定;


  同一批次的多件包装毒品疑似物多于100件的,按照公安部授权使用的抽样鉴定方法,随机选取的样品数为总样品数开平方所得的整数,取样鉴定;不同批次或者包装内毒品经目测明显不同的,应逐件抽样鉴定。


  第二十二条毒品案件的现场勘查、检查、搜查等笔录,应当详细记录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被查获的毒品、毒品的半成品、毒品的前体化学物、毒品原植物、毒品原植物的种子或幼苗、制毒物品、毒资、盛装毒品的容器或包装物、作案工具等实物的原始形态、数量的情况。被告人对毒品及犯罪现场等指认的,应当制作指认笔录。


  第二十三条调取毒品犯罪被告人通讯电子数据的,应当注意将通话清单上的主被叫联系人、漫游区域、通话时间、短信等内容与公安信息系统中记录的被告人活动轨迹等信息结合起来,对被告人及其关联人情况形成活动轨迹分析报告,附卷随案移送。


  第二十四条毒品案件取证过程中制作、调取的视听资料,应当对制作、调取的时间和地点、参与人员、被告人供述、辨认、指认等取证过程的情况进行说明。


  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录音、录像的起止时间、地点,讯问人、被告人供述等内容应当与讯问笔录一致。


  二、证据分类审查


  第二十五条毒品案件的物证、书证,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物证、书证的来源。主要包括物证、书证是何时、何地、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查获、收集,取得程序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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