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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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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期限的计算 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

2021年5月18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取保候审的期限的计算

  我们大家都知道,当一个人犯了错误之后,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只有有了完备的法律规章制度,才能够让坏人绳之以法,我国是一个法律大国,对于取保候审的制度也有一定的规定,下面和一起学习一下取保候审的期限的计算。




  一、取保候审的期限的计算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因此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 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继续进行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工作,不得不断。另一方面,由于法律规定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公安司法 机关应抓紧有限的时间进行工作,以便更好地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后,应当积极开展侦查活动,收集证据,而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并且,如果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 了新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证据,则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作出变更或者解除。监视居住限制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区域,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强制措 施,但公安司法机关不能因此就放松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更不能中断对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二、取保候审如何解除

  本条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据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下列情况下应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


  1.发现不应追究刑事的,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


  2.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法律规定的期限具有约束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应当自觉遵守。,:一旦法定期限届满,必须立即解 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并有义务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 位。


  人民检察院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 并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或者盖章,有保证人的,还应当通知保证人解除担保义务。解除取保候审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取保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第93条规定: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三、取保候审特点

  与国外的保释制度相比,中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有其自身的特点。根据的规定,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担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侦查和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这种强制措施既可以不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其照顾家庭或者从事原来的工作和劳动,为社会做一些有益的事情,又可以使他们感到国家和社会对他们的关怀,还可以减少国家用于在押人犯的生活、管理费用等项开支,从而减轻羁押场所的工作压力。


  通过的介绍,我们知道了,取保候审的期限的计算,是怎样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目的是保证其不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以上就是的总结,感谢您的阅读。



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

  大河网讯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之一,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有着严格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如扩大适用范围,不适当适用取保候审,或者将取保候审作为随意变更逮捕强制措施的一张关系牌等等,严重损害着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笔者结合长期办案实践,试对当前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做一些归纳和分析,谈一点粗浅之见。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4拘留后需要逮捕,但证据还不充足的;5、不能在法定时限内结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6、其他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如需要逮捕,但因犯罪嫌疑人身担重大科研项目或关键性生产任务,由单位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和妨碍诉讼活动的; 有的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的,根据法律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用取保候审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等。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提出申请,经办案机关批准,可以取保候审。


  在对取保候审的实际执行中,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法律规定尚不完善,适用范围弹性过大。


  1. ;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标准不确定,完全由办案人员依据主观判断自行决定,主观色彩较浓,这些判断往往因脱离客观实际而出现偏差。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通常对患有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但也有的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对一些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本不应该适用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也适用了取保候审。取保候审适用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直接为结案、证人作证、案件质量带来了比较严重的消极影响,致使被取保候审者在解除羁押后潜逃、翻供、串供,诱使证人翻证等情况屡屡发生,一些案件不得不被搁浅。对犯罪嫌疑人取保的案件,在运行过程中呈现出撤案多、不诉多、案件长期积存等特点。笔者曾就某基层院2001、2002两年办理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过调查,其中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共计15件,后因故撤销案件的8件,不诉的1件。撤案、不诉比例高达60%。


  2.对严重疾病的界定问题没有严格规定鉴定的方法和部门。办案过程中习惯性地依据是医院证明,而需要什么级别的医院也没有明确限制,这就给执法者留下了极大的;空白地;,为随意扩大取保候审地范围提供了条件。常常是只要有病,一般疾病便可说成是严重疾病,甚至有些无病的也能编造出患有严重疾病的证明,只要到医院、诊所弄来一纸诊断书,办案单位便可作为依据。


  3.法律对保证金的数额没有限制,公安部、最高检等机关发布的司法解释里虽然有一些规定,但随意性过大。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没收等操作不规范,保证金带有利益驱动的倾向。一些司法机关由于经费紧张,在办理案件时搞创收,不少案件适用取保候审并非案情需要,而是对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后便对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借取保候审;下台阶;。


  二、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适用上有悖法律初衷。


  作为强制措施之一,取保候审由司法机关单方面决定,犯罪嫌疑人及律师只有申请权和复议权,缺乏相应的制约机制。在适用取保候审时,办案机关缺少监督,自己既是;裁判;又是;运动员;,从而易于从中;作弊;。尤其在目前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往往流于形式,一保了之无人管,几乎等于不执行。我国刑诉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根据此规定,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只是刑事诉讼的一个环节,绝不能作为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但有些办案机关将取保候审变相地作为一种结案方式,对被取保候审者;一保了之;。一旦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即中断了对案件的继续侦查,甚至对于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如此,对案件不闻不问,在收集证据,查清事实上未有任何进展。由于不及时补充侦查或拖着不补致使取保期内无法结案,导致案件不了了之。这就给执法过程中来自各个方面的说情、关系创造了;条件;,尤其是办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时,更是;无案不说情;。人情干扰使取保候审工作偏离了正确的方向和轨道。一些办案机关在人情干扰下不注重严格把握取保候审条件,对不应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并对其做;降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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