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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原告不出庭怎么办 影响自诉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几个因素

2021年5月16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自诉原告不出庭怎么办

  刑事自诉,根据112条规定,是指被害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自诉案件,是;公诉案件;的对称。在我国,各级法院审理案件以起诉作为审判前提条件。如果没有当事人向法院起诉,就没有法院的审理。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分公诉和自诉两种。公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诉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那么,在刑事自诉中,原告不出庭怎么办呢为你解答如下:




  一、刑事自诉中原被告是否必须出庭


  1、在刑事案件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必须到庭。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百零四条规定,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自诉状向被告人送达以后,如被告人不到庭,责任就不在自诉人,案件不能审理,法院只能作出中止决定。


  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有权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防止被告人逃避审判,我们认为充分利用强制措施是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有力手段。


  2、第二百零五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二、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


  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


  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以上是为你整理的有关刑事自诉原告不出庭怎么办的相关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综上,刑事自诉中,原告如果拒不出庭,法院就会作出撤诉处理。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提出反诉。所谓反诉,就是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





影响自诉案件审判方式改革的几个因素

近年来,刑事普通程序审判方式改革成效显著,但自诉案件审判方式改革发展相对滞后。表现为庭审次数多、调查取证多、审理周期长、上诉率高等。审判方式改革所希冀的高效率,在相当一部分自诉案件审理中未能实现。分析原因,除客观因素外,下列因素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错误的权利意识使其不愿举证或极端自己证据的效力。一些自诉人仍认为权利被侵害,但为何人侵害及如何侵害应由政府查清并对侵害人予以惩罚,诉讼中不愿举证证明控诉事实;被告人方认为自己未侵害他人或虽侵害他人但事出有因,亦应由政府查明事实并主持正义,诉讼中不愿提供证明被控事实不存在及无罪、罪轻的证据阻却自诉人控诉。还有一些当事人极端地强调自己的证据真实性和证明效力,一旦诉讼结果与自己不利,缠诉不息、上访不止。当事人这种错误权利意识及行为,使法官在诉讼不同阶段,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进行应诉指导和说服教育,诉讼过程显得冗长缺乏效率。


  证人作证时情感倾向、利益等意识使其证言不具稳定性。诉讼中,证据以证人证言为主,但内容不稳定。表现在,证人就同一事实为双方作证,内容不同,甚至截然相反;证人就同一事实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所作证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双方就同一事实提供的证人证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在证人出庭作证难未能有效解决的情况下,证人证言这种不稳定性,成为困扰法院进而影响审判效率的一个重要因素。同一事实存在不同证言或同一证人存在不同证言,采用何人证言或采用何种证言难以确定。为此,调查核实证据就会成为法官一项必须的工作。


  近年来,一些当事人举证意识有所增强,为证明自己主张或阻却对方,在诉前和诉讼中,均能各自取证。但取证相对集中少数甚至个别证人时,容易造成证人厌烦、抵触情绪。如一些案件证人特别是少数或个别关键证人,自诉方诉前为获得指控证据向其取证,被告方为获得辩护证据也向其取证。双方取证侧重点不同,导致证人证言出现差异甚至矛盾。如果证人未到庭作证,法官为核实证据会向该证人再次调查取证;如果此案进入二审或再审程序,上述取证还会重复。如此,证人会产生厌烦、抵触情绪,从而不愿作证、回避作证。


  法官对当事人所举证据不信任意识使其不惜重新调查取证和核证或作大量调解工作。由于证据真假混杂、证人证言多变等原因,法官对当事人所举证据有不信任意识,加之相当一部分案件庭审中难以核证和认证。为使裁判符合法院既定质量要求,法官不惜花费大量精力进行调查取证和核证,根据调查结果对当事人所举证据进行甄别;如果通过调查取证,法官对证据的认证仍不能形成内心确信,则寄希望于调解结案,甚至出现久调不决,久拖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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