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13781271663
刑事审判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方法是怎么样的 再审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2021年5月18日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http://www.qgzdxsals.cn/

  宋,周口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方法是怎么样的

  一、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方法是怎么样的

  判过程中,案件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参与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以及在场的旁听群众和记者等人员都必须自觉地遵守法庭纪律。为保证法庭审判的顺利进行,开庭前,书记员都要当庭宣读法庭纪律,如在法庭上,想要发言必须先经过审判长同意;法庭上不得高声喧哗、吵闹;未经允许不得摄像、拍照、记录;听从审判长指挥等。如果有人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告诉其行为的法律后果,并对其行为加以制止;对不听制止,仍然继续违反法庭秩序的,可以让法警将其强行带出法庭;对那些态度恶劣,造成的后果、影响比较坏,损害法庭的尊严,使审判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进行罚款、拘留时,合议庭应当制作决定书,经本院院长批准。被处罚的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九条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法庭审判是什么

  法庭审判是人民法院采取开庭的方式,在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听取控、辩双方对证据、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展开辩论的情况下,依法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否判刑,给与何种刑事处罚的诉讼活动。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审判程序大致可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审判五个阶段。


  三、法庭审判的程序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为:1、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2、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3、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4、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以上就是为你一一整理关于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方法是怎么样的等等问题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法律以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国法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对扰乱法庭秩序的处理方法是怎么样的有着十分具体的规定。以上就是对这样一个问题的相关解答,如果有其他的问题,也可以继续关注。







再审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三十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至迟在开庭十五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六十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七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七日以前送达;


  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七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书后,原审被告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


  原审被告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原审被告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二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三十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或者辩护人查阅、复制双方提交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


  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十五日前通知控辩双方查阅、复制人民法院调取的新证据目录及新证据复印件、照片等证据。


  第十四条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可以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第十五条 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核实原审被告人何时因何案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判,在服刑中有无重新犯罪,有无减刑、假释,何时刑满释放等情形。


  第十六条 开庭审理前,原审被告人到达开庭地点后,合议庭应当查明原审被告人基本情况,告知原审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和最后陈述权,制作笔录后,分别由该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签名。


  第十七条 开庭审理时,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宣读再审决定书。


  根据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进行再审的,由公诉人宣读抗诉书。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陈述申诉理由。


  第十九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应就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等问题分别进行陈述。合议庭对控辩双方无争议和有争议的事实、证据及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归纳,予以确认。


  第二十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就控辩双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


  第二十一条 在审判长主持下,控辩双方对提出的新证据或者有异议的原审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进行质证。


  第二十二条 进入辩论阶段,原审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先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公诉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发言,然后由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既有申诉又有抗诉的,先由公诉人发言,后由申诉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然后由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或辩护人发言或者发表辩护意见。


  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互相辩论。


  第二十三条 合议庭根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和辩论情况,可以当庭宣布认证结果。


  第二十四条 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宣判时合议庭应当告知其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在作出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自接到阅卷通知后的第二日起,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期限,不计入再审审理期限。



Copyright@2024

周口知名刑事律师

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大律师网